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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天行健顾问机构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8-21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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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:中国某企业集团
甲方简介:主要以科、工、贸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……
乙方:德国Diebels啤酒公司
乙方简介:Diebels是德国最著名的啤酒厂商,在啤酒之乡的德国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……
步骤1
初次联系:总裁认为国外跨国公司可以识别中文信息
给对方的信息:(中文信息内容略、发送信息过程略)
三、四个小时后得到了对方的回复:
Dear Sir,
Sorry, but we can not read your e-mail.
Could you please send it again and make sure that you use Westeuropean letters.
Thank you in advance,
Mrs. Nadine Buttlar
Export Sales Assistent
Privatbrauerei Diebels
GmbH & Co. KG
步骤2
事实证明中文在德国还是行不通的,遂将合作信息翻译成英文再次发送(信息内容略、发送信息过程略)
步骤3
过了一个星期左右,办公室的电话响了:“我是北京鹏信达商贸有限公司,收到德国方面的消息,由于我已和德国的DIEBELS签订了中国的总代理,所以德国DIEBELS公司授权给我处理这件事情。”
鹏信达公司留下了联系方式,等待与我方(我代表甲方)的进一步协商。
鹏信达商贸有限公司(北京) DIEBELS中国总代 ……
步骤4
将全部信息提交给某集团,由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下一步的协商。
步骤5
一切进展的很顺利,某集团最终以低于现有渠道(原青岛代理商)的价格定货,成为了德国Diebels啤酒公司的另一个重要的代理商,并且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。
但是,后期由于现有渠道、环境、人员等各种原因这种黑啤酒的销量不是很理想,很多人就传出这样、那样的话:“网络信息可不怎么样、把我们害苦了”。我当即否决他们“我部门只提供和联系集团所需求的信息,起到纽带作用,至于信息处理结果,我们怎么可能会有这个权利。”尽管我觉得很是不公平、不开心,也解释了很多,但毕竟很多人有过这样的想法。
写了这么多,主要就是希望我的同仁在处理同样的事情中一定要严格明确“责、权、利”,多想想营销结果所涉及的问题,提前明确,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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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章录入:一叶知秋 责任编辑:一叶知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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